蚌埠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损伤鉴定指南
法医门诊工作职责
一、法医门诊是蚌埠市公安局派驻法医定点医院的法医鉴定、咨询机构,负责接受办案单位(主管或主办部门)的委托,对涉及人身伤害的损伤程度、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为公民提供有关法医学鉴定知识的咨询服务。
二、法医门诊受理鉴定,须有办案单位(主管或主办部门)的书面委托,对代理律师提出仅涉及民事赔偿的鉴定委托,经上级领导批准后酌情受理,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三、接待前来咨询和鉴定的公民要热情周到,并做好材料的接收和移送登记。对因伤致残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应主动上门服务。
四、认真执行有关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规定、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鉴定条件具备,材料齐全,属轻微伤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属轻伤害、重伤害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疑难鉴定,可适当延长。
六、鉴定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行费(1996)399号文件规定收取,并出具安徽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
受案范围
·因刑事案件所导致的人身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鉴定
·因治安案件所造成的人体损伤的伤情检验和损伤程度的鉴定
·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中涉及的人体伤残程度的鉴定、
·因家庭暴力致伤的伤情检验和损伤程度的鉴定
·相关法医学鉴定、法律知识的咨询
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1990】6号)
·公安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标GB/T16180-1996)
鉴定人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本案法医学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根据鉴定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要求委托单位补充材料。 3、因受专门知识或现有技术手段的限制以及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有权拒绝鉴定。 4、发现委托人、被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撤回鉴定书。
鉴定人义务 1、严格遵守有关法医鉴定制度 2、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准确地根据委托要求进行鉴定。 3、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鉴定的,应申请回避。 4、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5、对鉴定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
被鉴定人权利和义务
被鉴定人权利
1、有权知道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重新鉴定
3、有权依法要求鉴定人回避
4、有权对鉴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2089169 2089074 被鉴定人义务 1、自觉遵守法医门诊的规章制度
2、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如实反映损伤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鉴定所需的各种检查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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